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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修正「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」第2、3、4、10點條文,並自即日生效。

  • 發布機關:臺北自來水園區

說明:
一、臺北自來水事業處110年3月31日北市水企字第1106006142號函:修正「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」第2、3、4、10點條文,並自即日生效。
二、「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」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:
    鑑於公館配水池改建暨共構多目標綜合大樓興建工程業於109年11月開工,水資源教育館及水霧花園坐落於該工程範圍內,故本要點之相關使用範圍修訂本要點之適用範圍(修正第2點及第3點)及園區可申請舉辦活動範圍(修正第10點)。另因應著內衣外拍及不雅暴露致陳情案日益增加,增訂園區範圍內禁止之行為態樣(修正第4點),以資規範。

發布機關

臺北自來水園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