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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新冠肺炎)房地減租措施

  • 發布機關:臺北自來水事業處

承租臺北市市有房地(含已開始營運之促參及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)3至8月全面減租50%,如有轉租情形,應切結將市府減收金額回饋予實際使用人,市府將適時抽查使用情形;但非營業、他級政府機關及其所屬事業機構、金融機構、公用事業機構及廣播電視、電信事業機構等不適用。
市有房地除享減租50%,可申請延租:
延後繳租:營業額減少達15%者或依中央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受紓困者,可延後12個月繳納(3至8月使用期間)租金。
延長契約:促參或ROT可依3至8月使用期間營業額減少情形延長契約期間。
提供市有不動產租金優惠措施(提供檔案連結規定)
其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及振興措施http://dof.gov.taipei/Content_List.aspx?n=CAA42F153058DBAF

發布機關

臺北自來水事業處